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04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森介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陳永欽,陳森介之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以被繼承人陳森介所遺股份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之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森介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陳永欽,陳森介之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以被繼承人陳森介所遺股份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之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上訴人就系爭不動產與被上訴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參不爭執事項㈤),兩造間該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
七、本院之判斷:㈠借名登記部分:⒈按借名登記,一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從而A02等5人以上訴人與A02等3人間於系爭房地借名登記關係一併締結共同居住系爭房屋約定,作為占用系爭房屋之合法權源,自屬有據。
上訴人雖辯稱杜蘇翠琴出資向黃景川買受系爭房地,並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為被上訴人名義,杜蘇翠琴同意其等居住於系爭房屋,非無權占有使用系爭房地等語。
退步言,縱認張群明等4人就第四次增資各認購之7萬股均係由劉保佑出資,然出資行為本身不足以推定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出資之原因多端,可能包括贈與、借貸、代墊或投資等,尚難僅憑出資行為逕認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是以,即便被上訴人與王志福間就系爭房地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王志福亦僅係對被上訴人有借名登記之返還請求權,此為王志福與被上訴人間之內部約定,仍不得執此遽認上訴人對王志福之
末查原審係認定兩造基於借名登記之「合意」而為系爭應有部分之移轉,並非被上訴人單方面不欲受贈與意思表示拘束,尚無消極不適用民法第86條規定情事,上訴人就此所為指摘,不無誤會
,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嗣賴敏雄於103年7月14日死亡,伊與賴敏雄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因而消滅。
是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39號上訴人王玉燕被上訴人王玉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貞因114年度訴字第453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車號000-0000車原告出資購買,僅借名登記於胞兄名下,胞兄過世姊妹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導致車牌遭註銷,並非原告主觀不願意清償債務,被告於要求原告簽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當時有幾個方案還款,一個就是房子賣了錢大家分,第二個方案就是找銀行貸款,先把貸款到的錢大家均分,當時我的認知是借名登記。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⑷至○○○路房地雖經另案認定並無借名登記情事,然此屬兩造間就○○○路房地所有權移轉之法律關係爭執,無礙兩造就被上訴人婚前向合庫銀行貸款,約定由上訴人負責清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