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案件外(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另有4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犯罪,其酒後駕車之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案件外(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另有4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犯罪,其酒後駕車之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1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前項緩起訴經撤銷,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故意再犯本案竊盜罪與前開已執行完畢之公共危險案件,二者犯罪態樣、情節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犯罪情狀間並不具備內在關聯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教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交簡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順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被告洪世騰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酒駕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豐交簡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智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宗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秀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彬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交簡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