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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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李韋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弼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又被告前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其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經起訴公共危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捷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前曾有3次酒後駕車致公共危險罪之素行。
:犯罪事實一、呂世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不構成累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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