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VANTHUC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VANTHUC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益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㈢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均有明顯間隔,並與犯罪事實一㈡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行為不同,上開3罪均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宏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政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刮除機臺上之刮刮卡銀漆,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翁吉宏、張家豪之犯後態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05、107頁)可參,及前有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滄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
㈣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入監服刑後,於114年3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9
⒉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除上開多次竊盜之前案外,尚有諸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詐欺、之前案紀錄,實已罄竹難書,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見其素行極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婕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及公共危險前科,知悉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於施用毒品後駕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猶於施用毒品後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況下駕車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指定辯護人蔡育萍(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⒊至附表編號1、2之犯行,因員警偵辦第三人李培鈺涉犯公共危險另案,經附帶搜索時扣得毒品咖啡包,循線知悉上開咖啡包為被告所有,進而查獲被告並對其採尿送驗,則員警應已有確切根據懷疑被告涉嫌施用第一
⒊至附表編號1、2之犯行,因員警偵辦第三人李培鈺涉犯公共危險另案,經附帶搜索時扣得毒品咖啡包,循線知悉上開咖啡包為被告所有,進而查獲被告並對其採尿送驗,則員警應已有確切根據懷疑被告涉嫌施用第一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賴永三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投交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吳兆東前有1次公共危險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