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而被告曾祥茹係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以加重誹謗罪嫌處斷。
而被告曾祥茹係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以加重誹謗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案發時、地有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言語,而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當於租金之損害);⑶系爭土地因遭被告及訴外人傅明浩無權通行、使用所造成之價值減損;⑷原告遭Facebook網站誣指原告破壞鄉公所產業道路,同時張貼原告照片、錄影之公然侮辱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揆諸上開說明,尚難逕以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相繩。㈢、綜上各情,依卷內事證及憲法法庭之判決要旨,公訴人前揭所指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所舉之事證,尚有可疑之處。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7時58分許,至伊所有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號房屋之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前,持裝有藍色溶劑之噴漆罐,朝伊之系爭鐵捲門噴灑「賤貨」等文字,以此方式公然侮辱
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係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規定是否合憲所為裁判,與再審原告是否該當民事侵害名譽權之法律規範有別,且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前揭言詞內容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審酌被告許蔓穎犯後已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李○頤達成和解,並同意撤回對告訴人李○頤在士林地檢署公然侮辱告訴,並取得告訴人李○頤原諒等節
原告因學生表現不佳,以諸多不雅字眼,在公開場合多次辱罵學生,原告並有辱罵學生家長之情事,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屬於公然侮辱態樣之違法處罰,且情節嚴重。
A04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無罪。扣案之手電筒1支沒收。
參、論罪科刑一、核楊進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核宋榮銓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同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至告訴人A02指訴被告與其發生行車糾紛後進行毀損犯行,並以「幹你娘機掰你是在看什麼」等穢語進行辱罵,而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與被告之父親發生口角糾紛,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棄損壞之犯意,以肉身攔阻原告駕車前進喝令原告下車,又對原告出言:「幹你娘」、「機歪」等語數次(不構成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