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抗字第9號民事判決
三、相對人請求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且除援引第一審之陳述外,並補陳:於伊父親住進加護病房時,抗告人即曾帶其子女丙OO到家中大吵大鬧並為言語恐嚇脅迫與公然侮辱等行為,且於民國
三、相對人請求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且除援引第一審之陳述外,並補陳:於伊父親住進加護病房時,抗告人即曾帶其子女丙OO到家中大吵大鬧並為言語恐嚇脅迫與公然侮辱等行為,且於民國
貳、原告起訴之主張:一、原告與被告均係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上直播販售水晶之直播主,二人因故發生糾紛,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
明知不得違反該保護令之裁定,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8月5日22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對甲○○辱罵:「幹你娘機掰」、「三小」等語(所涉公然侮辱罪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規定,均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兩者之構成要件均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意旨誤載為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應予更正)。
二、核被告杜品寰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言論或對其他告訴人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其他所言應非屬公然侮辱云云。
詎被告周王秋蘭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在上址之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處所,對被告張讌婷辱稱「瘋子」、「瘋女子」等言詞,並持掃把毆打被告張讌婷右手,及以花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57條、第314條之規定,須告
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公然侮辱罪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2罪之罪質、手段、動機皆不同,非難重複程度低,本不宜過度酌減,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之犯罪情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擋風玻璃等物砸毀,另在上開大門鐵門處及汽車上以紅色噴漆噴上「死」、「幹」、「王八蛋」、「欠錢不還」、「爛渣廢操」等字樣,以此強暴之方式公然侮辱原告
理由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公然侮辱、誹謗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10
二、核被告吳啟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被告余健瑋因犯公然侮辱案件,前經本院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於本案之適用,抵觸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有違反憲法第11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因而提出釋憲聲請書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