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㈡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間;否認犯行,至今未與詮貿公司、豐任公司達成和解,損害賠償之犯後態度;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之前案紀錄
㈡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間;否認犯行,至今未與詮貿公司、豐任公司達成和解,損害賠償之犯後態度;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之前案紀錄
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由,於109年間提起公訴,高泉榮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坦承犯罪,經該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決高泉榮犯商業會計法第
⒊再聲請人於另案告發被告等人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高雄地檢署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元凱公司自結財務報表,元凱公司每月有來自於庭維公司匯入之跳蚤市場租金收入50萬元,而前開2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二)次按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核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32號聲請人即被告王力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0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及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
惟羽道館公司之會計事項向來由其法定代理人游淳媛(下逕稱其姓名)與委外會計師負責,況羽道館公司已於偵查程序中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告訴撤回,顯見羽道館公司亦不認為原告為會計人員
二、核被告曾耀鋒、許少騰及林秀真所為,均係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71條所定人員被告邱堂軒、紀進淮均明知自己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人員2就被告邱堂軒、王瑞源所犯就被告邱堂軒、紀進淮所犯3考量被告邱堂軒、王瑞源所犯數罪間犯罪時間之間隔、手段暨侵害法益之異同
原判決因而以上訴人係金陽交通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依刑法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犯附表一㈡、㈢、㈣所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責,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07號抗告人林永滕代理人黃育勳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而被告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判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均有罪,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㈣、查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均為商業會計法第28條明定之財務報表,國稅局年度申報書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
4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至7詹博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甄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