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訴字第20號智財判決
七、被告與何士棟因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七、被告與何士棟因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原判決就其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僅以未徵得告訴人之諒解,亦未為賠償,即認其犯後態度非良好而改判較第一審為重之刑,自有違誤等語。
A04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不實罪,侵害社會法益、個人法益。
⑶林吉祥就事實欄一、㈠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214號調解筆錄、114年度附民字第1644號和解筆錄可認無誤(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第85頁至第86頁),不無彌損負責之誠,酌其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論罪科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⑸管來台為佳實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管宇崧係獲管來台授權,於業務上有支出之需求時,可填寫支出證明單內部憑證,亦屬為佳實公司經辦會計人員。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李富榮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16號案件受理中。
四、經查,受刑人蔡源瀧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梁縈薳選任辯護人謝文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㈡本件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13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部分,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台上
又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固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惟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該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永滕代理人黃育勳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綱維(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100至151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116至151所示之稅捐稽徵法(會計師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如附表編號5至90、100至115所示之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許景森被告施孟甫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單獨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犯罪罪質與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