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按「發票」係交易當事人所製作,為證明交易之發生並憑以製作傳票記帳憑證及入帳之證據,是屬為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即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
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上訴人陳勇志選任辯護人張捷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
二、關於臺灣第一家公司因陳鏡如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而取得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屬第三人沒收):㈠臺灣第一家公司上訴意旨略以:臺灣第一家公司因陳鏡如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依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23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第1款、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資本95萬元作為購買洋蔥之資金,該購得之洋
、被告本人及食方公司,致生損害於聲請人神去村公司之財產及利益(聲請人神去村公司雖同就此部分告稱被告將該等不實事項紀錄帳冊,致使神去村公司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理由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瑞明、王忠輝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其等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分別論處陳瑞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妙珍林家如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商業會計法│││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致使告訴人受有本件傷害情形,所為實屬可責;除本案外,另有違反建築法、商業登記法、妨害名譽、商業會計法
五、經查,被告經訊問後,僅坦承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其餘部分均予否認,然有證人之證述、同案其餘被告之供述及電子郵件、通訊監察譯文
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外,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此觀商業會計法第6條規定甚明。
1487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黃東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即被告林大耀具保人李愛琴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