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錦霞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坦承不諱,且與蒞庭檢察官達成刑度協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錦霞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坦承不諱,且與蒞庭檢察官達成刑度協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日執行完畢;林繼能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被告程祖逖主觀上既認上開交易為真,自不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責。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刑事案件,原審法院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振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上訴人即被告吳蒨雯選任辯護人陳敬中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18號聲請人即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上列聲請人等即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收回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淑陵、陳淑鳳(下稱被告)2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均得易科罰金在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17號聲請人即被告陳世坤祁興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重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次按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資產負債表為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之一種,而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與韋君賢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被告鄭玉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另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啟澧廖彩玲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毓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