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惟查:被告係與不具公司法所規定負責人身分、亦不具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鴻圖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泓威,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審認黃泓威具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身分
惟查:被告係與不具公司法所規定負責人身分、亦不具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鴻圖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泓威,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審認黃泓威具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身分
至於被告所辯「年終」等記載僅係方便內部文書製作,亦不可採,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記載內容應係真實,否則屬違法。
2公司財務大權,以兒、媳操作帳冊資料,被告均無法插手,原告自104年來以奇鼎公司之資金,設置金興公司、恆貿公司,係虛偽設立紙上公司,不法洗錢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之犯罪事實
(二)次按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57號抗告人周欣宜(原名周汝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簡蒼洲被告朱文振李元朝吳蒨雯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二、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防範虛設公司之經濟犯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之目的,則在確保會計資訊正確,防止商業經營之弊端;刑法第214
,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
韓天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等語。
告威力工業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作君訴訟代理人張世和律師被告陳文杉韓天怡王柏森黃長成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之誤繕,信灃公司於開會日前已為更正,並將更正後內容於108年6月19日函知抗告人,亦有存證信函可稽(見原法院卷第332頁至第336頁),另依商業會計法第
【商業會計法第14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宏慶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理由曾姿喬因詐欺、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復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係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本案既已無從援引商業會計法第71條,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215條。
⑶、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
⑶、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
系爭關係企業為相對人以自有資金轉投資設立,由相對人100%持股,乃相對人關係企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相對人應將系爭關係企業之營收、支出及財報併入相對人財報內,並於召開股東會時
次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