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潘正綱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2罪,均免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潘正綱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2罪,均免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38條定有明文。
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7號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0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2號受刑人童志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
【係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7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陳永峰(下稱被告)有其事實欄(下稱事實)一㈠、㈡所載,為法人微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欣公司)之實質上控制法人營運決策之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9二、葉治良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偽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三、附表一編號9葉治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
㈢本院審酌原審對被告本件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量刑,業有斟酌被告過往違反商業會計法、誣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
(本院卷第187頁),惟本院認此部分乃涉及弘群工程行有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核與認定被上訴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上有無侵占本件款項無涉,亦無調取之必要。
林秦葦係康富生技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綜理康富生技公司所有事務之決策及調度,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執行編製、申報與公告上開財務報告及月營運情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493號上訴人黃郁晴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艾博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張寶燕被告吳祚綏何子荍王雅君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公司法第9條規定,固於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惟該條第1項之規定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下同】、商業會計法第
吳文碩(倪燕菁之繼承人)吳芷萱(倪燕菁之繼承人)吳育葶(倪燕菁之繼承人)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稱此為真實交易云云。
四、宋政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輸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五、吳祚綏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輸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四、宋政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輸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五、吳祚綏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輸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有欽選任辯護人邵允亮律師張倍豪律師被告麥秋春選任辯護人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聲請人長久以來掌管相對人會計、帳務等事宜,且並未詳實向董事長及監察人報告,一手掌握全部財務資料,相對人公司董事長並未保管上開文件資料,且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