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765號民事判決
二、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為土地法第104條明文規定。
二、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為土地法第104條明文規定。
所稱農地,參照土地法第106條第2項之立法精神,應包括漁地及牧地在內。
土地法第44條之1定有明文。
河川區域之認定僅係河川管理機關本於行政之裁量管理事宜,與本件依土地法第12條認定土地是否已浮覆之判斷無涉,不得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8款規定為增加土地法第12條所無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則為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明定。
又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内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調處。
出租人非因收回自住或重新健築時,或土地法第100條各款所定情形,不得收回房屋,土地法第100條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法定地價即為公告地價。
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及土地法第148條亦有明定。
經查:㈠地政主管機關依土地法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有其一定之程序,若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案件經依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比照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規定辦理公告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土地法第148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土地總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應依法定地價計算,而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又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限申報地價者
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有權人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及土地法第148條亦有明定,則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謂土地申報總價,即指該土地之申報地價。
而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上述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即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而言。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則依土地法及相關規定所為之註記及登記又有何意義可言,綜此,可見原告本件請求全無理由,應予駁回。
再建築房屋之基地租金,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10%為限,而該條所謂土地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而言,又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
而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法定地價又係指申報地價,亦為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土地法第148條所明揭。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核定系爭土地之租金數額,自不受土地法第97條申報地價年息10%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