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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六號判決
87 年 06 月 12 日
三、土地法於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並無立法公布何區域未施行土地法,原處分機關及決定機關認為目前台灣地區並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不能適用土地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顯然強詞奪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六號判決
87 年 06 月 12 日
三、土地法於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並無立法公布何區域未施行土地法,原處分機關及決定機關認為目前台灣地區並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不能適用土地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顯然強詞奪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號判決
91 年 01 月 10 日
內政部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就有關土地法第三十三條研商之結論,援引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與土地法第三十三條不同法律要件之條文,顯與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及土地法第三十三條,內政部再訴願決定援用牴觸憲法及法律之結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七號判決
90 年 08 月 23 日
乃以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八八投府地權字第六七九六八號函復原告略以:「土地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尚難執行,並由內政部研修土地法以杜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九號判決
91 年 01 月 10 日
內政部知悉十餘年來之錯誤,為尋下台階,故此研商牴觸憲法、土地法及與土地法無涉之法律即廢止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作成結論,實非法所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一號判決
91 年 01 月 10 日
內政部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就有關土地法第三十三條研商之結論,援引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與土地法第三十三條不同法律要件之條文,顯然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及土地法第三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
90 年 09 月 28 日
:「...台端請求本府執行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代為照價收買上開承佃土地,因土地法第三十三條相關執行要件,如代為照價收買之程序、地價標準、交付土地等,土地法及其施行法均未規定,且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