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故原審遽以被告曾使用「CheYingChang」帳號,認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㈠兩則貼文均其所發布,未審酌被告與告訴人A04間素無嫌隙之事實,亦無妨害名譽之理由與動機,
故原審遽以被告曾使用「CheYingChang」帳號,認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㈠兩則貼文均其所發布,未審酌被告與告訴人A04間素無嫌隙之事實,亦無妨害名譽之理由與動機,
舉動或其他方式,非指明具體事項,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謾辱罵而言,同法第310條所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破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是我國刑法關於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何妨害名譽犯行,應認其罪嫌尚屬不足。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犯行均係竊盜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係妨害名譽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賢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557號上訴人即被告徐鶴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蕭翎均被告林立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簡字第799號),經原告提起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未足。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6日20時1分許,在高鐵南下673車次列車(下稱本案列車)即將停靠高鐵臺南
五、本院審酌受刑人邱子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係7次竊盜、傷害、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等犯行,各犯行之時間或地點多不相同,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均屬分別獨立之犯罪,於執行刑之量定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台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98號抗告人即被告張喬富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2月15日8時許,與少年甲○○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前往原告及其母親陳美枝之上班處所即宜蘭縣○○市○○路0段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段),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一、A06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無罪;A06被訴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
(二)惟所有之紛爭本其來有自,在我國妨害名譽罪尚未除罪化之前,尚難以正當化所有辱言。
二、本件被告呂亭儀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江孟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原告孫鈺捷被告沈煌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