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62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62
告購買系爭雞隻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原告自始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系爭雞隻有任何違反食品安全及衛生事實之事證,更未提出家人就醫之證明,卻一再對被告提起消費爭議、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爛」、「垃圾」(下稱本案言語;妨害名譽罪嫌部分,未據起訴)等語。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40條(起訴書贅載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王淑靖選任辯護人郭柏浚律師彭大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112年度上易字第125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之漢選任辯護人周廷威律師林采緹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紀宏杰告訴被告張茂森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莊政勳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提出追加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35759
三、本件被告李蕎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李蕎安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原告鄭鼎逸被告王文良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34號(即113年度審易字第325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凱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查被告於前述時空密接之情境下,多次透過臉書貼文、留言為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然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請依接續犯之法理以一罪論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其明知本署法警係依法執行職務,竟基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112年12月15日16時5分許,在本署拘留室內,以「幹你娘、機掰、幹」等語,侮辱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法警甲OO(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榮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審易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嶠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蓋性騷擾多僅有加害人與被害人知悉事情始末,若此種情節即屬妨害名譽,豈不將使遭性騷擾之被害人僅能默默隱忍而無處宣洩。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附表(即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罰金新台幣9000元
四、本件被告張保亷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原告吳宜芬鐘世帆被告王阡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