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4號行政判決
另原告在斗六分局於111年3月22日調查時亦坦承:「(109年7月28日民眾沈清興所報強制案、109年5月11日民眾詩守禎所報妨害名譽案、109年6月16日民眾陳婉琳所報妨害名
另原告在斗六分局於111年3月22日調查時亦坦承:「(109年7月28日民眾沈清興所報強制案、109年5月11日民眾詩守禎所報妨害名譽案、109年6月16日民眾陳婉琳所報妨害名
又按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
拒不歸還、亦不聯繫,並將本案小客車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前曾有妨害公務、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1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勵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河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劉育豪告訴被告黃璽瑋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即被告井勝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4號附民原告杜麥‧馬固年籍住址詳卷附民被告詹協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兆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禮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8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艷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112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協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前所為,且犯罪
告葉宸睿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原告告訴被告本件妨害名譽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105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卷證
網路帳號背後固均有使用者,形式上似乎均可能連結到可得特定之人,但妨害名譽罪保護之重點應為社會上之客觀、外在評價,如社會大眾無法透過網路帳號得悉、連結真實人格,自無妨害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