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原告丁群權被告劉乂鳴王谷帆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原告丁群權被告劉乂鳴王谷帆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件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張堯芳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112年度審簡字11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馥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來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被告伍柏瑋與黃禮雅原係同居在伍柏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住處之男女朋友,分手後黃禮雅欲取回置於伍柏瑋住處之個人物品,黃禮雅即邀約被告藍翊倫(所涉妨害名譽
是原告另案告訴被告所涉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98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仍無從當然認定被告絕無成立民事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
是被告沈佩儒既係針對原告整體「勾搭其父沈宗翰,造成其家庭破裂,竟變本加厲、侵門踏戶」等行為,所為之整體評價與指摘,而非刻意針對原告之人格,即與妨害名譽之之要件有
,並以寄匯票之方式給付和解金(見卷附之本院和解筆錄1份及郵政匯票影本4張)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案件外,尚曾因施用毒品、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次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
又侵害名譽權的言論,權利人聽聞之後固然不會開心,但這種主觀上不開心的情緒,跟名譽權的侵害是兩回事,不能等同於妨害名譽,因為名譽權本來就不是要確保權利人能夠平安
且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又被告原文為:「說真的,海膽買NG品沒關係,省錢嘛!
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⒈至⒏、⒑至⒒、⒕至⒘、⒚至及犯罪事實一⒐、⒓、⒔、⒙之妨害公務及妨害名譽犯行,共計22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吳安可上一人指定辯護人邱煒翔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惟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應斟酌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理由一、本件被告張力夫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呂佳瑩(住、居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李乃昇(住、居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件被告2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鐿涵凌佳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