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
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有賴於事證的周密蒐集外,於大部分案件,也必須借助於證人對於所見所聞的犯罪事實為詳實完整的陳述。所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的案件,都有作證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證人如果在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作了虛偽不實的陳述,並且已經完成具結程序以擔保所陳述的內容均屬真實,則不論最後當事人是否因此受有利或不利的判決,都成立偽證罪,最重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強制金
指在家事事件中,當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特定費用,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及贍養費等,而有一期沒有全額給付,雖然其他期的期限還沒到,債權人可以聲請執行法院要求債務人應遵期給付、並命債務人在未遵期給付時,應增加給付的金錢,額度不超過該期應付金額的一半。例如:法院裁定命夫應按月給付家庭生活費用1萬元給妻,倘夫有一期未履行,妻可聲請法院命夫應按時支付,及命夫在未按時給付時,應增加給付不超過5,000元的金額,以使夫為避免多付錢而按時支付,此金額即稱為強制金。
法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管轄,是由刑事訴訟法直接規範將國家的刑事審判權分配各法院來行使。全國各地設有許多法院,但如果任何法院都有權限去審理任何案件,就可能會產生混亂,因此,以刑事案件而言,通常必須要依照案件的性質、犯罪發生場所、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為標準,來決定這個案件可以由哪個法院負責審理。例如:於桃園市發生的竊盜案件,桃園地方法院即依前述規定,享有管轄權。
家事法庭
在法院裡處理家事事件(例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分割遺產等等事件)的專業法庭。
憲法保留
指憲法直接予以規定之國家重要事項。由於憲法為最高位階之法規範,其他法規範不得牴觸之,因此,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基本權利,如經憲法已規定其保障之程序與內容,立法者即不得再以法律為相異之規定。相對於「憲法保留」,「法律保留」則指必須以法律予以規定之國家重要事項;「法律保留」當中,進一步還有「國會保留」,亦即應以法律直接規範之國家重要事項。屬國會保留事項,即不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愈重要之事項,即愈有以更高位階之法規範予以規範之必要。較高位階之法規範,一方面難以任意變動,另一方面,其審議之程序更為嚴謹、程序參與更為多元廣泛,從而也具有更高的正當性。至於如何判斷某一規範事項是否重要?以基本權利之保障而言,取決於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定。換言之,如果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即使立法者以絕對多數決通過的法律,只要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同於憲法規定之內容或牴觸憲法所定原則,則縱使該法律條文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仍然違憲而無效。司法院釋字第765號解釋就指出:「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權利,除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外,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至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參照)。」 再以人身自由之限制為例,憲法第8條已規定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官決定,即採「法官保留」。則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憲法已保留給自己來規定,而屬「憲法保留」之事項,則立法院在審議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案時,不可以改由警察來決定是否關押人民,而只能按憲法第8條規定的原則,採「法官保留」原則來立法。 此外,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原則,不僅應以憲法規定,甚至也不得藉由修憲方式予以破棄。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憲法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縱使修憲機關以多數決予以毀棄,亦屬違憲。
家事調解
勸導兩造為息爭的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而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的丁類事件(如宣告死亡、民事保護令事件等)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倘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的聲請。故家事事件是採強制調解原則,即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中的一個特殊制度。因為本案的紛爭要終局解決,可能會拖很久,這段期間有些事情還是有先行初步處理的必要。比方說父母爭奪小孩親權,小孩在這段時間還是需要生活費,在這種情形下,就可以聲請法院做一個暫時處分,要求父(或母)在法院裁定確定之前,要按期給付一定的扶養費用。
家事事件
適用家事事件法處理的事件。包含家庭成員間關於親屬、繼承的一切紛爭,也包括家庭暴力、兒少保護安置及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等等。
湮滅證據罪
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了必須發現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外,也有賴事證蒐集的完備與周妥。如果足以影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遭到偽造、變造、湮或隱匿,導致刑事司法權無法正確有效行使,不僅讓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也可能讓無辜之人蒙受冤屈,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因此,刑法第165條針對這種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所謂偽造,是指製造虛假的刑事證據;變造,則是指將原本真實的證據加以竄改、變更,導致證據失去或減損它原有的證明力;湮滅是指淹沒、毀滅,使證據不復存在或失去證明效用;隱匿則是指將證據加以隱藏,讓他人無法或不易發現等行為。除此之外,如果使用他人所偽造、變造的證據,則會成立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罪,同樣是會受到刑法第165條規定的處罰。又為了讓國家刑罰權錯誤行使可以及早獲得糾正,如果犯了刑法第165條之罪,而在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己有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等行為,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家事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是國家的公務員,受法官指示去調查家事事件中的特定事項,並作成報告給法官。當事人及關係人應配合家事調查官的調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監宣 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附件,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或無法在同意書上簽名,請說明原因)。(三)附件:同意書。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書記官劉哲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養聲 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繼 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繼 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養聲 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護 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核發保護令之要件,經本院定期補正又未補正,應予駁回。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書記官李鎧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亡 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書記官趙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且本院亦查無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繼 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故聲請人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繼 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請人江宜眞之聲明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家繼訴 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書記官張妤瑄附表:應補正事項編號補正事項說明1被繼承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監宣 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監宣 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併此說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附此敘明。六、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中華民國112年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輔宣 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逕向分會申請代為墊付相關訴訟費用,或於代理人自行代墊後向分會申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書記官林毓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監宣 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如附件,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或無法在同意書上簽名,請說明原因)。(三)親屬系統表。(四)附件:同意書。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書記官劉哲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監宣 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附件,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或無法在同意書上簽名,請說明原因)。(三)附件:同意書。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書記官劉哲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繼 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陳再成之遺產負擔。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繼 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亡 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