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40 號undefined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40號聲請人周月琇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40號聲請人周月琇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統裁字第9號聲請人張簡維鎮上列聲請人為誣告案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主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44號聲請人史豐瑞史耀綸蔡青青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及其再審事件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37號聲請人游晨瑋送達代收人施清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僅限制唯一有責配偶,惟若該個案顯然過苛,則應求其衡平,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範疇內(憲法法庭
僅限制唯一有責配偶,惟若該個案顯然過苛,則應求其衡平,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範疇內(憲法法庭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名譽權雖非屬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但向為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承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名譽權保障範圍
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之影響及其可能兼具之言論價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欄肆一、㈠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乃指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即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
一有責配偶,惟若該個案顯然過苛,則應求其衡平,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範疇內(憲法法庭
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部分:辯護人固請求本院就被告所犯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見本院卷第63至65
、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憲法法庭
二、原告起訴略以:法訴訟法第30條應以現在大法官8人修訂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以過去大法官15人,修訂憲法法庭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且同意違憲宣告的
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
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憲法法庭
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憲法第156條、憲法法庭
3.再者,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就現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係認一律處以無期徒刑,或經適用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之一律最輕有期徒刑15年,如無其他
社會之危害或潛在危險影響非鉅等情,認縱判處減刑後之最低法定刑即有期徒刑15年,仍嫌過重,故就其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再依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