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二、經查:㈠被告黃筑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86號),經原告蔡芳瑜對被告黃筑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與被告黃筑翊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之告訴
二、經查:㈠被告黃筑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86號),經原告蔡芳瑜對被告黃筑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與被告黃筑翊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之告訴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⑭債務人:劉健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營簡字第221號原告王語萱被告洪先甫訴訟代理人沈聖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故原告本於上開民法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自有所憑。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就其上開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114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陳欣怡訴訟代理人吳念恒律師被上訴人簡偲安訴訟代理人王尊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㈣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蔡佩圻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7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兼法定代理人吳妍芳共同訴訟代理人李世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四、除前開約定外,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19號原告王瑞鎰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曾俊榮被告張勝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8號聲請人蔡昌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洪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年度鳳小字第380號原告呂建輝被告吳柏霖即吳嘉祥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賴慧君即吳嘉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
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且二者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遑論,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僅有在原告不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時始得請求損害賠償,故原告同時主張瑕疵擔保之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亦於法未合。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係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為要件,若並無損害發生,行為人自無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