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人張廷圭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人張廷圭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正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素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正中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渝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人張穎婕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堂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劉昀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被告林欣盈林曾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美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人葉家秀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文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字第146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盧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小字第953號原告何彥儀被告羅脩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蕭凱綸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逸箖蔡宏鈞即宏宇通訊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0號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521號原告蔡勝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碧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39號原告郭春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佑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給付對象支付損害賠償之金額及方式備註1吳宛芸羅立凱應給付吳宛芸2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89號上訴人張誌元2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港小字第126號原告陳昀羲訴訟代理人張玉蘭被告楊嘉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時,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