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惟其因於緩起訴期間內有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之事實,經本署檢察官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情事,是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所示,本件即應依法起訴。
惟其因於緩起訴期間內有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之事實,經本署檢察官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情事,是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所示,本件即應依法起訴。
徵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甲案之執行完畢日為102年8月8日,而被告係於103年11月13日始假釋出監,堪認甲案已執行完畢。
且上開自用小客車又為一般交通工具,可供生活交通往來使用,僅係作為被告本案交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步之工具,非以「專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所使用,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
是依上揭最高法院決議及裁判意旨,實已確立所謂借名登記本身,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內部之債權債務關係而已,並不影響在民事法律秩序上,土地或建物之登記名義人即出名人方為土地或建物所
查被告自108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11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反覆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理行為,參照上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
依前開最高法院決議,即無須再經觀察、勒戒程序,自應依法逕行追訴。
應為其母謝秀玉,此有鄭智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16日新北莊戶字第1095814770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修正第2項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換句話說,立法者所著重的並非是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
3、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適用修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
5、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3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適
5、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3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適
號裁定之案件中之108年5月21日獲准假釋出監,被告既係於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
查本案被告乙○○、丙○○固係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少年談○聖,然依照上開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之最高法院決議,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原告主張修復費用為29,470元(見本院卷第21頁),其中零件部分占8,100元,而零件費用既然係以新品更換舊品,依前開最高法院決議見解,自應考量折舊因素。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
退役半俸處置之協議問題,其基礎事實與聲明一部分,並與被繼承人彭思桂之喪葬費用有關,均可能涉及被繼承人遺產問題,兩請求間具有相牽連之關係,基於糾紛一次性解決原則,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