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辯稱:伊是正當防衛等語。證據3: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待證事實:趙林春花、蘇雅琴二人所受傷勢。
辯稱:伊是正當防衛等語。證據3: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待證事實:趙林春花、蘇雅琴二人所受傷勢。
(三)被移送人黃順德雖於警訊時矢口否認有互相鬥毆之行為;被移送人蔡佳珉、李俊廷及杜靜宜則均認有互相鬥毆,但辯稱係出於正當防衛云云。
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尚非可採;況就算如被上訴人所辯,電子檔兩段中間上訴人曾有走出家門挑釁之舉,然丙○○對上訴人之監視器所為上述肢體語言,既然是事後為之,不能認為有何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
依上述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如侵害尚未發生,即無正當防衛可言;如侵害已經過去,而為報復洩憤之攻擊行為,更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最高法院
(二)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以為排除,但必其侵害確係發生於現在始有其適用,若侵害已成過去,則其加害行為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參照
,正當防衛之承認乃是此原則之例外,既屬例外情形,對其成立要件即應嚴格明確。
惟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且須具有「必要性」,亦即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出於防衛意思而為之,而此防衛行為客觀上必須係針對現在不法之人力侵害所為,屬客觀必要
然而林景峰逕於高速公路變換車道後煞車,藉此迫使余承勳停於外側車道,顯然大幅增加林景峰、余承勳及其他用路人無法預測之危險,亦不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要件,自難據此作為免予裁罰之理由
在該案判決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也特別就死刑是否得作為「刑罰」的效果,強調:「在暴力發生很久之後,才處決一個已被綁手綁腳的人,就完全不符合使用武力的比例原則,也不能算是正當防衛
⒋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㈡被告雖辯稱其所為構成正當防衛云云,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是被告及辯護意旨主張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係因正當防衛而有阻確違法事由云云,亦屬無據。
(2)綜上,被告簡士達及其辯護人所辯稱其未具有傷害犯意以及主張正當防衛,均不足採,本件被告簡士達傷害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②另按「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本案上訴人與某甲口角互毆彼此成傷,不能證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恫嚇阻止吳志忠與林子華二人繼續追躡,其後吳志忠駕車持續跟上,過轉彎處後,袁秉華開車不慎撞到山壁,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打開車門下車後拿起改造手槍指著吳志忠,吳志忠為求自我正當防衛
至於林建村本人,亦在前開衝突中受有右臉撕裂傷約0.8X0.2X0.6公分、流鼻血及左手大拇指腫脹約2.5X3.1公分之傷害(周木川被訴傷害部分,經原審認定構成正當防衛而為無罪之判決確定
(四)又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⒉按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