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柏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柏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審酌被告竟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殊值非難;復參以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⒉被告陳坤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各罪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並於101年7月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貿然駕車上路,顯然漠視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施用毒品及駕駛車輛之種類、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並考量其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
公司)1張、iPhone15Pro手機1支(偵卷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並非本案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之犯罪工具,尚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於偵辦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㈥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建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㈢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以110年度聲字第49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入監服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附件:受刑人龔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王忠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由本署偵辦中)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12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
且此規定並未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第39條第5項等規定,以明文將沒收範圍限縮在已查獲之情形,則從體系解釋以言,無法認為
㈤被告陳財發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89年12月28日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6年10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31至33頁);又其
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迺淵選任辯護人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石世宏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中華民國
被告葉華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葉華泰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係採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相同之立法例,自應採相同之見解。
詎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基於
附表一編號案由判決案號刑度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3號有期徒刑5月2廢棄物清理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93號有期徒刑1年8月3
14年5月8日製作之偵查報告(偵5210卷一第7-8頁、卷二第140頁)、編號8-2偵查佐鄭宇韶114年6月10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偵5210卷二第37頁)、編號8-3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