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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2 年度 除 字第 32 號判決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

臺灣臺南地方院 112 年度 司執 字第 57528 號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蔡振欣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村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2 年度 字第 274 號裁定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院 112 年度 司票 字第 1409 號裁定

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

臺灣臺南地方院 112 年度 司票 字第 1408 號裁定

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

臺灣臺南地方院 112 年度 司票 字第 1392 號裁定

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

臺灣臺南地方院 112 年度 司執 字第 57648 號裁定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6...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2 年度 字第 190 號判決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683 號判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法官洪儀芳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1 年度 簡上 字第 70 號判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法官林珈文法官洪...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624 號判決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653 號判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349 號判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538 號判決

故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法官洪儀芳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2 年度 重 字第 3 號判決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雲林地方院 111 年度 保險 字第 5 號判決

故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法官洪儀芳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

臺灣高等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54 號裁定

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臺灣高等院 112 年度 抗 字第 97 號裁定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寄存送達自112年3月10日翌日起經10日即112年3月20日發生送達異議人之效力,然異議人逾期仍未依限補...

臺灣高等院 111 年度 重家上 字第 4 號裁定

是其上訴第三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

臺灣高等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 建上 字第 29 號判決

由反訴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壹、事實部分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二、兩造在原審關於本訴、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