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自有其法規依據,且其情形亦與憲法第23條所示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相當,當無違憲之虞。
七、沒收:㈠按刑法沒收新制將沒收性質變革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雖已非刑罰(從刑),但仍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
……」核屬執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程序之具體細節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亦無違背,自得為上訴人所援用。
……故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除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亦規範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就民眾所檢具之違規證據資料有查證之義務,增設民眾檢舉期限之限制,究觀係基於交通秩序維護之公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自法條文義觀之,並未排除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曾經3年後再犯之人,得再獲得觀察、勒戒之機會,依法律保留原則,即不應逾越法條文義,予行為人法律所無之限制;復衡本次修法意旨
四、本案爭點︰1、高雄市政府訂定之101年牌照審查要點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不得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對此「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闡釋甚明。
六、本院的判斷:㈠原處分所依據的山坡地分類標準及查定工作要點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⒈土地為人民生存所不可或缺。
,自不應援引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保留之根據;105年修訂計畫中「限制不得做住宅使用」之管制屬行政處分,卻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
三、關於沒收部分:㈠、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至上訴人主張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或過度侵害商業言論自由部分,是指摘藥學倫理規範第47條規定或原決議。
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係為執行高速公路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所發布之命令,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該公告資訊已使受規範者預見俾憑遵循,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本件爭點包括:㈠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否違反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的保障?
又限制性等非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
然系爭自治條例之開徵,既無中央法律之依據,亦無中央法律之具體明確授權,已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違法。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