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新臺幣8萬5,000元),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為免重複評價,爰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
新臺幣8萬5,000元),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為免重複評價,爰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
為之裁定,因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司法院秘台廳民二字第0980006307號函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進行實體審查及裁定,並非於開始更生前之裁定事件,即可依債務人單方主張之時效抗辯,而逕予剔除,是聲請人於開始更生前之裁定事件,主張時效抗辯,即屬無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反者乃本案通常保護令,而非其已知悉之本案暫時保護令,惟此僅係被告對其所違反保護令客體之認識發生錯誤,因法律上非難價值相同,終究無法阻卻故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而本院為使原告訴訟上之權益獲得妥速之保障,不因無人承受而停擺延宕,亦認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則縱無人聲請承受訴訟,亦可進行言詞辯論並本於辯論之結果為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將得否撤銷緩起訴處分繫於不確定之因素,顯非合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認道交條例第62條規定之「肇事」,不限於「因駕駛人就交通事故發生具有故意或過失」,以符同條第3項所規定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之法定義務(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至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關係人A001怠於管理遺產,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應類推適用遺產管理人之規定,惟查,上開法律座談會討
另相對人雖於附表所示本票「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後方空白處簽名;惟按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發票人者,應視為無記名票據,該本票並非無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所追加之聲明係請求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10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
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