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債務人就此得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判決參照),故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而依職權適用之(參臺灣高等法院廳民一字第914號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如合意管轄及仲裁契約之抗辯),亦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故該合意管轄約定自應拘束受讓人與債務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1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參照)。
則依上揭判決意旨,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法院應核定裁判費數額後命其補繳差額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可參。
如訴訟標的價額在客觀上不能核定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
判決之法院組織不合法,為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之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之上訴,裁定如有相同之情形,自亦為相同之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健全洗錢防制體系、穩定金融秩序及促進金流透明」,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法益,並非個人財產法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有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旨
,倘再認其「酒醉駕車」之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易使被害人獲取遠逾其所受損害之賠償,或造成懲罰加害人之情形發生,解釋上法院應以各項商品零售單價之平均數,作為計算零售單價之基礎,再乘以倍數,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之方式,較為妥適,且與立法目的相符(司法院104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
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間告訴乃論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所以依該親屬間告訴乃論規定之規範意旨,亦應認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包括銀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法律座談會意見可茲參照
茲因上訴人已提起上訴,視為本案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發生在上訴之後(91年11月6日本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應由陳建州為和潤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