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一、按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共有物之管理,其性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一、按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共有物之管理,其性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故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臨時管理人繼續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因公司開始清算而當然解任,須待依法定程序清算人選出就任之後,有實質的公司負責人,此時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始為終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故袋地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限於給付訴訟,於撤銷訴訟並無適用之餘地(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權人所提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是就執票人之追索權已否罹於時效之實體上爭執,法院無權予以審究(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
而定執行刑之法院,既未認定犯罪事實,應不包括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暨研討結果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其犯行同時亦屬侵害原告個人法益,原告就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乃記載票據法上所不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無法據此結合電子簽章法使票據透過電子簽章方式成為電子文件而生票據上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且點交程序乃為拍定人而立,非屬執行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之權利,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所謂對於債務人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應不包含已經拍定或進行中之點交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
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疵等事項,予以有限之低密度審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