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
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由該司法事務官所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裁定,惟不得抗告至二審法院(司法院秘書長98年3月16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80006307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本案被告自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未遂犯及收受、持有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財物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不相當之洗錢罪之未遂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
司機之駕駛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依上說明,自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95年度台上字第27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而認為嗣後減縮聲明者,仍應負擔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是當事人受訴訟救助時,應以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時始判定訴訟標的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
(查本件聲請係對相對人游林燕米為三筆意思表示,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討論意見採乙說,就借款債權讓與通知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共三項,故應各自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原告因受詐騙,始將18萬元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被告之受領核屬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且被告之行為亦經判處罪刑在案(與上揭法律座談會提案
13號、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16號及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有約定利率之情形而言,如無約定利率時,僅得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請求自到期日起之法定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非財產權訴訟常涉及身分關係或人格權,但並非本於人格權有所請求,就一定屬於非財產權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