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兩造於訴訟中和解(調解)離婚成立,夫妻一方嗣後向他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廖瑞欣係上訴人之員工,應認廖瑞欣為上訴人之使用人,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故上訴人就本件無法退稅情形之發生與有過失
75-76頁)3.並補充:援引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91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187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之立法旨趣,應從寬認為在父母離婚後任親權之父或母一方,得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地位,為子女之利益為扶養費請求,而具當事人適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參照
決定行為人詐欺犯罪成立與否,是以,被害人有無因行為人實行詐術之行為而陷於錯誤,應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僅係依其情節分別論以既遂或未遂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問題討論結果)。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證明其已合法受讓本票權利之事實,俾供執行法院審查其是否為適格之執行債權人,此屬執行法院職權探知事項,自無待於債務人提出抗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11月19日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又本件雖以簡易程序審理,仍不因此改變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惟若已釋明,則應准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承人之勞工退休金,該退休金為金錢,具可代替性,業與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混合,執行法院在該退休金金額範圍內,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又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的規定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裁判費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並基於同一法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245條選派檢查人裁定前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訊問利害關係人,如僅通知公司等利害關係人以書面陳述意見,於法尚難謂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金額認定為何不採被告變賣所得8,000或9,000元,而採原物價值之法律見解:詳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