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倘再認其「酒醉駕車」之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㈡、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規定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2、又本判決末附表二編號1、2所示特約商店並不相同,侵害法益既非同一,公訴人認此部分為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該項規範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2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助行為而有數被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所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不包含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14年法律座談會第14號研討結果參照),併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號研討意見可參)。
又契約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為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自應拘束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
且不得為任何妨礙原告等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原告等在通行範圍土地開設道路、鋪設柏油或水泥路面之聲明,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至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限於給付訴訟,於撤銷訴訟並無適用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研討問題結論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僅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而告訴人亦有不依規定通行而行走於快車道之違規行為,均如前述,則依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審查意見參照)。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第48號、80年度台上字第719號、81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83年度台上字第912號、84年台上字第2957號等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