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
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否則其權利保護要件自有欠缺,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定㈠及69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否則其權利保護要件自有欠缺,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定㈠及69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而原羈押期間應至114年3月22日止,被告既已於同年3月21日即具保獲釋,則尚有1日之期間並未執行羈押,應予加計後,始起算延長羈押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而原羈押期間應至114年3月22日止,被告既已於同年3月18日即具保獲釋,則尚有4日之期間並未執行羈押,應予加計後,始起算延長羈押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而原羈押期間應至114年3月22日止,被告既已於同年3月18日即具保獲釋,則尚有4日之期間並未執行羈押,應予加計後,始起算延長羈押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身體法益之保護作用,不限於「因駕駛人就交通事故發生具有故意或過失」,以符同條第3項所規定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之法定義務(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行消債條例第133條是否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以貫徹消債條例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不動產物權」等同視之,倘係由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當亦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法院仍得就「事實上處分權」分割為分別共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次按對於無效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5號之反面解釋,並無不得重行起訴之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2號研討意見參照)。
連性之洗錢行為;反之,如車手已取得所欲詐得之款項,而對於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已形成直接危險,縱事後為現場埋伏之警察逮捕,亦應評價為洗錢未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7準用第861條第1項但書「契約另有約定」情形,且經登記而有公信力,應認當事人已另有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不包括約定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於法院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徒刑之情形,其羈押原因並未因此消滅,應認原執行羈押期間中斷進行(本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解釋之原則,此項發票人以自己為受款人之本票,該受款人之記載,應適用同法第12條之規定,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亦即應視該本票為無記名票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因此,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又非訟事件法既已就本票裁定事件專訂以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該事件即為專屬管轄(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924號、97年度非抗字第41號裁定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復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