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
就維護公益,及調和被繼承人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被繼承人有遺產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執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論及審查意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98年度法律座談會題案二研討結論參照)。
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本毋庸徵收裁判費用,且本件於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本院自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尚無阻却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可言,亦無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公示方法,避免其後因信賴物權登記而善意取得,及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債務人既非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之當事人,則其在該訴訟繫屬中以自己名義就相同之遺產,另行訴請裁判分割,兩訴之當事人不同,非屬同一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本件主文第2項所命給付部分雖未逾50萬元,但與主文第1項合併計算其價額已逾50萬元,是本院自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本毋庸徵收裁判費用,且本件於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本院自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且該規定之保護對象,亦不相同,故前二違規行為,為數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無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所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問題(11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至於已發生之特定債務(如管理費),則不在繼受人繼受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不論係以特別刑法或普通刑法之立法方式規範應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均有其特定且不相隸屬之規範保護目的,規定內容適用範圍本屬有別,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代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提起訴訟,其所代位行使者乃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債務人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是其提起之訴訟,僅能以第三債務人為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手段、危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金訴卷第78頁審理筆錄所載),及求刑意見、仍在監執行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郭謝秀美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惟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只能減輕其扶養義務,但不能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比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