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並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
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並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
而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章節中第495條之1則概括規定得準用第三審之規定,是非訟事件之再抗告亦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關於「強制律師代理」之相關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參照
則嗣再撤回已生效之拋棄繼承,自不生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62年第1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及司法院76年8月14日(76)廳民三字第2718號函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再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事人必知悉其起訴瑕疵嚴重性,法文雖未敘明應以裁定命補正,但在解釋上理當如此,故如一審法院僅以函文或通知方式命補正,即有瑕疵,如經抗告,應予廢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顯係立法者有意定性其為非訟事件,而由國家干預私權內容之變更,其性質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為讓與之標的,並具財產權之性質,屬民法第831條規定之「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情形,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此規定即屬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之「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應係指為保護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安全而裝設,故該條款所謂之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自必與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者始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依職權諭知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之建築物,目的兼在保障住居安寧者不同,否則倘將同條項第1、2款均解為必限於有人居住之不動產,則該項第2款幾無單獨適用之餘地,此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契約之方式,在網際網路通訊交易之情形,應解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審查意見參照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因此,被告B犯行之被害人尚包含被害人甲(亦即,被告B提領之8萬元款項內應包含被害人甲被詐得之匯款),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可考,經查
對立既於訴訟之成立與存續有其必要性,則同一人自不得同時為原告及被告,倘當事人之一方,與他方成為共同訴訟人,將使當事人對立原則失其實質,自非所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1437號裁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