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他字第35號民事判決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
故袋地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並得採用相同計算標準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
經扣除因兩造在第二審調解成立,原告得聲請退還第二審的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750元【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的研討結果;計算式:7,125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依上說明,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地上物及所占用之土地價值,以價值較低者為核定之基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結論參照)
無從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其等再轉繼承為由,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90號、113年度台簡抗字第8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
13號、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即認沒收無關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故即使被告於行為時所取得之物非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一罪,此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
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
認為足作為防盜之設備而言」(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168號、55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並不限定於住宅、建築物相關之安全設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告訴人於斯時即未陷於錯誤,是被告雖前往取款,然旋為埋伏之員警查獲,尚未對洗錢罪欲保護之客體,形成任何危險,應認尚未著手於洗錢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既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名處罰,即不得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酒醉駕車」之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