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嘉簡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五、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四、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又原告早於投資之時即知商品有違反銀行法之侵權行為事實,是至遲於112年9月6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時,除附表一所示之水單日期「2021」及「2022」共三張合約未消滅時效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
原告於111年8月19日提起本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見卷一第9頁),其等請求權尚未罹於2年消滅時效,陳麒文上開所辯並非可採。
,已罹於3年消滅時效;縱令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未罹於3年消滅時效,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基於原告於103年間購買中古機車而來,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原因關係債權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第128條前段規定,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2年。㈡原告受讓上開債權後,於115年4月7日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逾前開消滅時效。
上訴人於110年11月3日第1次申請重傷補償金,被上訴人認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以110年度補審字第86號決定駁回其申請。
: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聲請之桃園地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163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持執行名義為票據債權之相關裁判,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其原消滅時效不滿
㈣系爭土地因面積過小,故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予之變賣分割應屬妥適之分割方法: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乃指明知而言,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㈡對被告陳述之主張:就被告主張本案已罹於時效之部分,本案係事發於111年7月18日,原告在113年7月15日已向士林分局請求,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嗣於6個月內提起本訴,
又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若當事人原預期之法律上障礙已不存在,而借名登記關係猶未消滅,因權利人未達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其返還請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8條、第130條亦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