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㈢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第129條規定「(第1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
㈢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第129條規定「(第1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
又消滅時效完成後聲請本票裁定,並無中斷時效之可言。
消滅時效既然與怠於權利行使有關,故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原則上必須是權利已經發生,且權利人得行使權利的狀態。
按消滅時效制度固具有早日確定私法上權利義務狀態、維持法律秩序之公益性。
1日以臺中英才郵局第169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票款,被告已於同年月7日收受,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為證,足見系爭支之消滅時效
三、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分別定有明
又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
嗣原告於85年11月30日自被告離職退保,故原告85年11月30日前之舊制退休金,亦超過5年之消滅時效。
⒊本件為已登記的不動產,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及一六四號解釋,均認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原告二人與被告間並無債權債務存在,被告也明確向原告二人表示抵押權之債權已移轉,又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08年12月13日,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未行使權利,其
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