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上訴人顏豐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印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上訴人顏豐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印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勇勝訴訟代理人莊家銘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莞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參、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彰簡字第6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林彥璋被告黃輝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1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債務人楊安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且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79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訴訟代理人洪士傑律師複代理人秦子捷律師被告唐峰翔歐育成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
惟被上訴人另案起訴請求謝茗幀清償債務,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重上字第326號判決命謝茗幀應給付被上訴人1,153萬元本息,謝茗幀已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則另案訴訟爭點為被上訴人對謝茗幀之債權金額為若干,
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文斌訴訟代理人黃建程被告林耀威林建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年度沙小字第941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小彤訴訟代理人賴宜屏被告林于溱即林玉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邱昱瑋被告謝宗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一一四年七月四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一百零三萬零三百二十八元,及自一一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64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中,被告於「表1」次序4受分配之執行費債權新臺幣(下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3533號債權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富來債務人蘇振松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
114年度沙小字第99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歐昭廷被告吳天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楊宗穎被告蔡瑋婷蔡月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雖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1條所載,如債務人未依契約約定清償債務,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權人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計收利息等語。
⒉原告雖主張依公司法第79條、第8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白河區公所、南縣區漁會為白河魚市場公司之清算人,其職務內容包含為白河魚市場公司清償債務,被告卻遲未履行其清算義務
四、聲請人雖已提出相對人債權人清冊,然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