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則聲請人每月剩餘14,480元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33,000-18,520)。
,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清算,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㈥綜上,本件難認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而抗告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業如前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尚有未洽。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則聲請人每月並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32,590-18,618-7,000-7,000)。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依伊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每月已無剩餘資金,客觀上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聲請人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法院應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技術)及信用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
(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法院應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技術)及信用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務計14,790,262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民國114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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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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