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二、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0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就執行債務人張振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
二、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0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就執行債務人張振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92號異議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游文碩相對人吳卉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有重利之嫌,且經抗告人多次聯繫表示希望賣房來清償債務,相對人均不正面回應,故意拖延增加利息,且表示須清償本金新臺幣(下同)820萬元外,尚
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錄)。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參、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是以,債務人為盡力清償債務,願更撙節支出,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2,971元,已符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異議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豫文相對人葉毓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
而被告王澎生於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後,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顯見被告間無償移轉所有權行為已損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無償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
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謝承諺被告游博翔游智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9號異議人顏莘澐即顏君芳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
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錄)。
二、經查:㈠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異議人許瑜芸相對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褚丹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即577,652元後,仍得依法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㈡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裁定、清償債務契約書、系爭支票照片、收據為證(本院卷第15-3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