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嗣張家臻遲未清償債務,何東龍遂以該紙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嗣張家臻遲未清償債務,何東龍遂以該紙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9號受理,惟調解未能成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代理人趙柏翔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淺雲林百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81號上訴人林靖剛被上訴人陳眉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錄)。
150,000元利息付款給盧義榮,今雙方協議還款:借款人胡殷誠承諾付款本金每月69,400元利息12,500元共81,900元,還款日期自113年7月1日起匯款至盧義榮帳戶,清償債務完成
日止,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為信託目的完成、受託人已亡故、雙方協議終止信託、信託期間屆滿,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由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出租、出售或設定抵押權清償債務
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其對遺產之權利,性質上即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遺產分割請求權,係在繼承之事實發生後,基於繼承權而發生,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㈡而因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劉興強請原告再匯款90萬元,是原告又於101年3月20日匯款90萬元,而經清償合夥債務後,原告得分配之金額共21萬6000元,劉興強遂於101年7月13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本案經選任簡敬軒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後,未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特別代理人,然被告特別代理人於114年7月16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時到庭答
95年1月至97年10月間之租金委任收益請求權,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部分:⑴按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
依台灣民間金錢借貸習慣,債務人即原告於以現金清償債務後,債權人即張家榮當場將借據返還予債務人撕毁或作廢,以此作為債之消滅的證明,實屬常態。
涉犯詐欺得利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定其自始無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之意,卻對聲請人謊稱倘聲請人願意協助清償債務
瑞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延勲訴訟代理人周進文律師複代理人張招艮被上訴人〇〇坤訴訟代理人辜倩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開附表四編號1至12所清償即附表二編號1至12之債務,但無法確認係欲清償何筆借款,當時被上訴人亦未指定欲清償何筆借款(指各編號,不只編號1至12),且兩造就清償債務亦未曾約定需清償何筆借款
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存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調解不成立,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
理由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調解不成立,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