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為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理由一、受刑人蔡仁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玉貞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嗣於96年間犯竊盜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因而遭撤銷假釋,需執行殘刑25年。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顯華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三、經查:(一)受刑人前因竊盜、強盜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之罪,嗣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羅原小字第5號原告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美東訴訟代理人張文郡被告李永生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佳昇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本件報告意旨雖謂被告係犯竊盜罪嫌,然本件並無案發現場之相關跡證足以認定係被告竊取車牌,本於罪疑惟輕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尚難逕認被告竊盜車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詹晉鑒律師陳識涵律師陳貞羽律師被告鄭丞凱官廷育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竊盜等案件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案件(共7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
告訴人之實力支配,是被告所為,顯與刑法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責相繩。
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破壞娃娃機店內兌幣機,並竊取其中現金;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乃竊取他人存摺及印鑑章後,執該等物品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提領款項之竊盜、詐欺取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愷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枝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
並向本府申請安置1年至115年3月9日止,然經本中心與高雄家防中心協力追蹤案家狀況,案母雖口頭表達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惟未有具體照顧計晝及展現行動,且服務期間案母因犯下多起竊盜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313號上訴人即被告魏士展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36號,中華民國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明瑞(以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下稱橋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59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