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國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極大驚嚇與羞辱,且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認伊涉及犯罪行為,致伊之社會評價遭受重大貶損,嚴重侵害伊之名譽及人格權,為此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極大驚嚇與羞辱,且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認伊涉及犯罪行為,致伊之社會評價遭受重大貶損,嚴重侵害伊之名譽及人格權,為此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B車維修期間就醫交通費3,000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又原告既以請求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3倍計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故認原告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以5萬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被告之不法行為造成原告身心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㈡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受有以下損害:⒈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4,233元、⒉不能工作損失50,000元、⒊系爭機車維修費用7,350元、⒋精神慰撫金288,417元,合計360,000
387,500元、醫療用品費用4,343元、回診交通費8,96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514,738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633,974元、非財產上損害500,000元(精神慰撫金
原告因被告古向鈞之不法侵害行為受有以下損害:⒈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72,292元、⒉看護費用240,000元、⒊交通費用8,200元、⒋不能工作之損失219,000元、⒌精神慰撫金
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爰審酌兩造
因不法行為經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被告構成對原告性騷擾行為,侵害原告人格權,致原告受有焦慮、恐懼重大痛苦而辭任教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等語
以此言詞侮辱、栽贓原告,致原告身心受創等語,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17,670元;以及因被告透過系爭訂單不法侵害原告信用卡敏感個人資料、意思決定權、長期程序高壓突襲與組織推諉導致身心焦慮、引發疾病就醫等人格權受侵害,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⒌綜上,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計為醫療費7,720元、工作損失2,700元、車損18,000元、精神慰撫金50,000元,合計78,420元。
好樂迪公司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伊自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好樂迪公司賠償伊因系爭事件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被告顏瓊章(以下與好樂迪公司合稱被告)為好樂迪公司之負責人
㈢精神慰撫金:上訴人請求金額過高,應予酌減。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9萬元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
⒊上訴人雖主張精神慰撫金為一部請求,未受前案判決之既判力遮斷等語。
⒋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原告為女性因系爭傷害造成顏面多處撕裂傷可能使容貌難以恢復,除身體痛苦外,還要忍受周遭旁人側目,或因此容貌醜陋之精神上痛苦與壓力,請求精神慰撫金
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⑴有關被告涉犯系爭刑事判決所載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原告因被告之故意攻擊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