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5年度六簡調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四、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到院。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到院。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⑷精神慰撫金:系爭車禍造成蔡吳文悅精神上異常痛苦,爰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⑸另外,被害人蔡吳文悅已領取2,149,392元之強制責任險保險金。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上訴人主張精神慰撫金應酌減至3萬元以下,並無理由。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計算式:本院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精神慰撫金180,000元,而上訴聲明請求超過80,000元部分廢棄,故上訴利益為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並刪除貼文,堪認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並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財產權,揆諸前揭規定,就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又伊因系爭傷害受有精神上痛苦,另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
被上訴人之配偶權情節重大,伊未與丙○○發生性行為或共同生活,往來時間短暫,丙○○嗣尚有向被上訴人表明欲共同生活之意,伊並非被上訴人離婚之主因,被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從而,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自屬正當。
50,000元精神慰撫金,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四、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聲明狀亦無聲請人本人具名之第三人賴靖予於115年8月3日具狀陳述:聲請人所罹患之精神方面疾病,若相對人之侵權行為造成病情顯著惡化、增加自傷風險等情事,可構成應賠償之損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⒋精神慰撫金100,000元。㈢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聲明所示。二、被告則以:我也是被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⒊精神慰撫金5,000元:反訴原告主張事發迄今,其因調解、訴訟程序以致承受精神壓力,乃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元云云。
前與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間至114年5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詎被告及其父親嗣於114年5月間竟向其謊稱被告未滿16歲,與其發生性行為嚴重觸法,要求原告賠償新臺幣1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另原告又以恐嚇、威脅手段,屢稱要向刑事局報案等不法催討方式,已構成權利濫用並侵害人格權,伊得以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金額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黃珮茹受有左前臂、左手肘、右前臂、右膝挫傷等傷害,劉定杰受有右手腕背側3X3公分擦傷之傷害,黃珮茹、劉定杰均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得分別請求3萬元、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下稱系爭簽核意見),將此事歸咎於上訴人,未按事實陳述,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並造成上訴人於公司內評價貶損,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4、精神慰撫金60萬元: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上開傷害及患有前開病症,尚非輕微,其於治療期間內身心承受相當之痛苦。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A02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