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寶華牙醫診斷證明書200元及就醫交通費用388元,另原告未來需接受植牙治療,植牙費用(含就醫交通費用)為150,000元,又前開傷勢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寶華牙醫診斷證明書200元及就醫交通費用388元,另原告未來需接受植牙治療,植牙費用(含就醫交通費用)為150,000元,又前開傷勢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又上訴人因系爭傷害所受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甚鉅,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80萬元(原審僅判20萬元,應再給付60萬元)為適當等語,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⒌精神慰撫金100,000元。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等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㈧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費90,000元、不能工作損失304,995元、交通費25,642元、財物損失140,164元(如附表二)、勞動能力減損2,111,894元、將來醫療費用140,000元、精神慰撫金
二年之所得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此有本院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見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精神慰撫金係指被害人因非財產上損害所受精神上痛苦,而得請求相當金額賠償,僅限於法有明文之情況,而僅財產上之損害依法不得請求之。
佐以兩造於近二年之所得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此有本院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見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簽立系爭協議書,解消婚姻關係,並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精神慰撫金
⑵臨床心理諮詢部分應可納入精神慰撫金部分計算。「肝臟撕裂傷」及「外傷性肝損傷」後續追蹤及斷層掃描皆為健保給付項目。無理由。11未來交通費294,360元。
⒊從而,原告洪○呈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心理諮商費用18,000元及精神慰撫金8萬元,共計98,000元;原告蘇○靜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精神慰撫金8萬元。
三、被告答辯: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731,000元借款及14,300元太陽眼鏡,共計745,300元不爭執;爭執失業損失,其不足證明喪失工作能力及因果關係,另精神慰撫金應酌減等語
⒊精神慰撫金50,000元部分:原告復主張系爭事故對其造成相當之精神痛苦,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元云云。
查原告林文璋為林明志之父親,林明志因系爭事故導致死亡,其等突遭受喪子之痛,精神上當受有莫大痛楚,自均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⒊綜上,原告應得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780元、精神慰撫金10,000元,合計10,780元(計算式:780元+10,000元=10,78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
另原告請求33日看護費用損失部分,對看護期間沒有意見,但要請求賠償,還是要提出具體費用支出之證明或佐證,且認為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等詞置辯。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精神慰撫金)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千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系爭傷害,其身體及精神均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堪認定,其請求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精神慰撫金300萬元部分,原告請求金額過高。
被告多次出言要求原告在家不要發出聲音、會吵到被告等字句,嚴重壓迫原告家庭之行動、日常生活,使原告精神緊繃,生活壓抑,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