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東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年3月16日東成監戒字第11500110660號函附受刑人懲罰報告表、收容人談話記錄、收容人陳述書、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現場監視器截圖暨光碟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年3月16日東成監戒字第11500110660號函附受刑人懲罰報告表、收容人談話記錄、收容人陳述書、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現場監視器截圖暨光碟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115年6月2日(115)奇醫字第2484號函檢附之告訴人病歷資料、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15年7月8日義大醫院字第11501175號函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其他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陳韋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現場照片」、「涉詐網站翻拍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
三、刑之減輕事由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被告就附表一各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歷審中均自白,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⒊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其所為幫助洗錢之犯行,均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規定。
修正後列為該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3.補充「被告李軍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復有案發時、地之門市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遭被告摔毀之價格電子展示機螢幕照片1張、創利空間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2日報價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
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告訴人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與經濟狀況及告訴人意見等一切情狀,並說明: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未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A02於警詢時之自白;㈡告訴人A01之指訴及經具結之證述;㈢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傷勢蒐證暨監視器側錄影像翻拍照片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測照片、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確與事實
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35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陳榮裕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本件過失傷害犯行。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被告陳承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A04於警詢之供述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凶器」更正為「兇器」,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莊存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仍不失為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