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告訴人對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雖與有過失,仍不能解免被告應負之過失罪責。
告訴人對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雖與有過失,仍不能解免被告應負之過失罪責。
⒎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㈤、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兩造發生衝突實係肇因於上訴人醉酒至伊家中誣指伊並偕同數人致伊住家前無理取鬧近一整個晚上,伊始口出不當言論,上訴人既挑起紛爭亦與有過失。
至告訴人就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固與有過失,然僅係量刑審酌事項,仍無從解免被告應負之過失罪責,附此敘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㈤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所受上述損害,具有過失責任,已如前述。
另應按與有過失規定減輕原告責任。
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
(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八)按損害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㈢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