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㈤、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㈤、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客觀上可歸屬於受益人之「責任範圍」,故排除信賴保護,自不以受益人就此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亦不論處分機關對申請事項是否有實質審查權限及義務,或是否因欠缺周慮而與有過失
㈢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㈤本件原告至少應負擔八成之與有過失責任。㈥綜上,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著有規定。
之商譽有所受損,亦係因其法定代理人游珮瑜要求下屬以臺安醫院為名義招攬健檢所致,並非系爭爭議報告誤繕所為,況就報告套用錯誤模板一事,應屬原告公司內部管理之重大瑕疵,原告自與有過失
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者,原告王麗珠於知悉系爭土地經過套繪後,業已透過起訴方式通知被告,已如前述,是原告王麗珠請求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難謂有何與有過失、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可言。
又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範對象係被害人自身之過失,觀海大樓管理委員會就停車格劃設是否符合建築法規之行政責任,尚非被害人自身之過失範疇,附此敘明。
因此,縱使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主張,若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兩造攻防及調查證據之所得,已知有與有過失之事實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仍得於賦與兩造就其事實
被告主張告訴人與有過失乙節,並不足採。
㈤被告雖辯稱原告就其等受詐欺與有過失云云。
原告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承擔其與有過失。
⑷、此外,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與有過失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本院經核原審判決量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就被告所犯2罪,業已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所犯過失傷害罪之過失程度、告訴人與有過失,暨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情況
㈣、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另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綜上所述,被告雖以乙車駕駛同具過失,否認其過失責任,然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解免被告之過失責任,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節輕重,僅係酌定雙方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